瑞凌股份(30015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八条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 第九条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 第十条公司指定的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部门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依据决策权限报相应组织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三条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实施、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经审批后,由投资管理部门或其他指定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由董事长、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完成后,投资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监察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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