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30015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31:29 中财网
原标题:瑞凌股份: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由财务部门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沟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由财务部门拟定变更申请报告。

第八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第九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十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适用)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影响比例超过50%;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五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如出现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财务信息。相关更正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项的性质及原因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事项的相关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否定意见、无法表示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事项相关附注。

第十七条本制度第十四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第十九条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启用的日期;(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启用的日期;(八))财务信息,是指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编制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含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
(九)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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