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迪科技(30150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董事薪酬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考核标准及调整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三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公司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基本工资。 第九条董事会根据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直接扣除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了公司其他职务的,其薪酬以最高职务薪酬标准执行,公司不再另行设置兼职津贴、补助等。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五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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