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欧科技(301376):调整董事会成员、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修订、新增相关治理制度
|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55:42 中财网 |
|
原标题:
致欧科技:调整董事会成员、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修订、新增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76 证券简称:
致欧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3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以及修订、新增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董事会成员、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并新增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调整董事会成员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现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6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公司拟1 9
将其中 名非独立董事调整为职工代表董事。调整后公司董事会将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2025年5月,公司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共计888,475股已于2025年5月30日起上市流通。
2025年10月,公司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共计80,500股已于2025年10月21日上市流通。
上述归属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400,150,000股变更为402,468,975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01,5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402,468,975元。
三、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1,500,000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2,468,975
元。 |
| 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4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 5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6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7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 | | |
| 8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
| 9 |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郑州
致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
司的股份,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情况如下:公司发
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180,000,000股,公司发起人、
出资方式、认购的股份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如
下:…… |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
郑州致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
认购公司的股份,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情况如
180,000,000
下: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股,
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认购的股份数及其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上述股份出资的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发起
人将其在郑州致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截至2020
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用于出资。 |
| 10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01,500,000股,全部
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02,468,975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 11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
| | | |
| | | |
| | |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2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公司增资发行
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 |
| | | |
| | | |
| | | |
| 13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 | |
| | | |
| | | |
| 14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
| |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5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
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 |
| | | |
| 17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 | |
| 18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期
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
定。 | |
| | | |
| | | |
| | | |
| | | |
| 19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 |
| 20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 | |
| 21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22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 | | |
| | | |
| 23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 |
| 25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60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
| | | |
| | | |
| | |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 26 | -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27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
| |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8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9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 30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31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
| |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32 | -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3 | -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
| | |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4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 35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及协议
约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
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其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其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中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对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6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6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个月内举行。 |
| | | |
| | | |
| | | |
| | | |
| 38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 | |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 | |
| 39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
议室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
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
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会议室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
明具体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 | | |
| 41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 |
| 42 | 第四十六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
| 43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 | | |
| | | |
| 46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 47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48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 49 |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50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
| | | |
| | | |
| 52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
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 |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
| | | |
| | | |
| | | |
| | | |
| | 原因。 | 明原因。 |
| 55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 |
| 56 |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 |
| | | |
| 57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 | | |
| | | |
| 58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59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
| | | |
| | | |
| | |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60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61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 62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 | |
| 63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64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67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 | |
| 68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69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