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股份(30139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01:31 中财网
原标题:经纬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等人员。

第四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或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等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四)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事项;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回购股份;
7.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8.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的;
10.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1.公司拟进行资产证券化;
12.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3.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14.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6.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9.其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对公司经营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口头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必要时应将相关材料以邮寄或当面递交等形式送达,并应确认董事会秘书收悉。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证券部负责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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