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600595):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ESG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01:39 中财网
原标题: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ESG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ESG(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管理运作水平,更好地适应战略发展需要,持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ESG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 ESG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管理委员会委员由 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ESG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ESG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管理委员会下设 ESG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证券部,负责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一)拟订公司 ESG治理架构方案;
(二)制定公司 ESG愿景、战略规划及年度目标;
(三)拟订公司 ESG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重大信息披露文件;
(四)制定 ESG关键绩效指标,并监测执行情况;
(五)识别公司 ESG风险事项,制定重大 ESG负面事件应对方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证券部应在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中分发相关会议文件,以供ESG管理委员会委员参考及提出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 ESG愿景、战略规划及年度目标草案;
(二)公司 ESG关键绩效指标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公司 ESG相关报告和其他相关重大信息披露文件;
(四)ESG相关风险及重大负面事件应对方案的报告。

第十条 ESG管理委员会应对公司 ESG发展相关工作进行审议,表决通过后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一条证券部负责记录 ESG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详细内容及对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ESG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公司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公司应向 ESG管理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便于 ESG管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ESG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条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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