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炼石(000697):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ST炼石 公告编号:2025-056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2999号公司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刘博。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6人,代表股份483,143,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36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9,110,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0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4人,代表股份174,032,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327%。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关联方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5人,代表股份446,564,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47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2人,代表股份309,110,991股,占2.通过网络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3人,代表股份137,453,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32%。 (三)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1人,代表股份36,579,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1人,代表股份36,579,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6%。 此外,管理人代表及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总表决情况 466,415,012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375%;反对16,547,183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9%;弃权1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关联方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564,727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中小股东的总表决情况 19,850,285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668%;反对16,547,183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368%;弃权1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5%。 (四)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沈晨叶律师和王荣铎律师为本次会议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报告。 2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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