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60109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 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 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 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 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职务。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 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社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有关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 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 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每一事项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原2023年11月印 发的《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