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601096):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办法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 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ESG(环境、社会及治理)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 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 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 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 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 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 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 府部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下属公司和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 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ESG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 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高度统一。 第七条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 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 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 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 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 和保障。 第九条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 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 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 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 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 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 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 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 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ESG职责相关日常工作的机构;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单位是ESG工作的执行单 位。 第十四条ESG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管理制度,审定 公司的ESG报告; (二)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 质性议题,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 公司整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指定 专人根据ESG报告要求收集、整理ESG相关资料并定期提交至 董事会办公室;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 建议,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ESG报告的信息汇总、编制和披 露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 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 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 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 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 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 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 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 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 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 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 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 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 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 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 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 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 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 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 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 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 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 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 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 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 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 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董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 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 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 需求。 第六章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 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 权。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 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 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 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 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 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等非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 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 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条公司应为供应商和客户建立畅通的意见和投诉 通道,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 工作方式和服务举措。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 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下属单位,应依照国家环保部 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 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下属单位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下属单位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盛华源 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 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公司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 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 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 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 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九条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ESG报告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披露的,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 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条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 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 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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