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60109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5:06:19 中财网
原标题:宏盛华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
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
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并披
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
报批评;
(五)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九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正式聘任
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
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
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为: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
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资料等,主动掌握有关决议
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为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
书有责任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
会、董事会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
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
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制订保密
措施。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并建立、健全印章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公司推介,
协调来访接待,处理与公司股东等投资者的关系,保持、协调与
投资者、中介机构、有关主管机关及新闻媒体的关系。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帮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熟
悉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
本细则对其所设定的责任。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按照上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
会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决
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
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全体董事和监
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
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切实遵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对其的离
任审查,并应将有关的档案、文件、资料以及正在办理及其他待
办理事项等加以必要的整理,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
开披露为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的,应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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