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60109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 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 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并披 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 报批评; (五)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九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正式聘任 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 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 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为: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 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资料等,主动掌握有关决议 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为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 书有责任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 会、董事会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 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 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制订保密 措施。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并建立、健全印章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公司推介, 协调来访接待,处理与公司股东等投资者的关系,保持、协调与 投资者、中介机构、有关主管机关及新闻媒体的关系。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帮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熟 悉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 本细则对其所设定的责任。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按照上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 会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决 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 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全体董事和监 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 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切实遵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对其的离 任审查,并应将有关的档案、文件、资料以及正在办理及其他待 办理事项等加以必要的整理,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 开披露为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的,应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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