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60109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 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3.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4.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5.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6.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7.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 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 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 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 当明确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 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 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 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 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 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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