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科技(68868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4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5第四章附则................................................................................................. 7 2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特制定《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3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4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或董事长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核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及时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证券投资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后,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5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有关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6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7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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