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投(002200):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5:35:43 中财网
原标题:*ST交投:股东会议事规则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
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除《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明确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法定职权外,股
东会可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有权遵循科
学、高效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授权内容
第五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临时
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并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公司有关董事(包括兼任
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情况、分配方案等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
案及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遵循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
市公司治理的规定,确定股东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及财务资助等事项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
(一)股东会对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
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等)、对外捐赠等行为,达到下列标准时,
须及时进行审议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视
交易类型,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者审计,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三)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担
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担保;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百分之七十;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第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第二十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在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2.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委派会务人员,在股东会会场
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进行现场会议登记。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会召开时间之前到达会
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或者确认手续。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股东会召集人有权
自行确定股东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公告,准备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会前登记程序,按照股东会召集
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会前登记。未进行会前登
记,不影响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在会议现场办理会议登记
手续后,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和安排会议议
程:
(一)推举或者确定会议主持人(如需要);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会议主持人报告主要到会股东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规则:
1.会议的召集情况;
2.会议议程;
3.会议提案的宣读(或介绍)、审议方式;
4.会议表决方式;
(五)审议提案;
(六)推举计票员、监票员(以举手方式,由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
推举的,由与出席本次会议所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持有
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两位股东或者其股东代理人担任);
(七)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
(八)律师、股东代表共同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
计;
(九)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以
及是否获得通过,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结束。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调整上述会议
程序和议程。

第三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三十九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应按照会议议
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提案。如果有关提案篇幅较长,可以
对提案作摘要介绍。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以安排在每一提案宣读
或者介绍完毕后立即进行审议或者在所有提案宣读或者介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应安排给
予每个提案合理的审议时间,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合
理的发言时间,会议主持人还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
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再作出发言。

股东在股东会上发言应遵守本条以下规定: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应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
者其他股东的发言。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其发言要
求或者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程和时间,安排
暂时休会。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八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
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
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
面方式提出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
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单个提名人
的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两倍,提名人应当
提交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
的详细资料。股东会召集人对提名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公告提案
内容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议案进
行表决,采取累积投票制时: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
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
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二)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
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
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
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可以集中使用。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
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
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
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
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
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
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提案经审议、表决后,应根据表决
结果形成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就任时间以股东会结束的当日为准。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六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六十二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内容
有更具体规定和要求,公司应按该等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告。

第六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
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
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该公
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
出解释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
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
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
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
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
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
东会有关条款。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
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修订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订时亦同。2022年5月16日实施的《云南云投生态科技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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