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印务(00279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3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4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5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8第六章 责任追究..................................................9第七章 附则.....................................................1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如涉及); (二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和其关联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八)因职务、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关联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关联人;(十一)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 前述(一)到(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需填写《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式样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和报送,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式样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上述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需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递交至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签署后递交至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8股以上(含8股);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职能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将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证券事务代表统一汇总登记备案; (四)证券事务代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陕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式样见附件三),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投资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透露、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散布虚假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一)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在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三)给公司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撤销职务、调离岗位,并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向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机构或单位予以处罚;同时公司可依据约定解除相关协议,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区分情况对不同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等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承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作为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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