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印务(00279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5:51:06 中财网
原标题:环球印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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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 则.....................................2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2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5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6
第一节 短期投资................................6
第二节 长期投资................................6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7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8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8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9
第九章附 则.....................................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本条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其他投资事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财务管理部门,证券投资部及指定项目管理部门为对外投资实施部门。

第十七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二十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证券投资部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证券投资部对长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编制立项建议书,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二十五条立项通过后,证券投资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收集、整理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建议书及各类专项调查报告等,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根据审批权限,如需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该项目决策机构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项目管理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三条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七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条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条被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投资相关协议约定、公司的《子公司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由公司党委会讨论委派。

第四十二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审计部按照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二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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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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