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名家(300506):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6:01:45 中财网
原标题:*ST名家: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信息的外部报送和使用,健全公司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确保公平披露信息,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内部报送、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由证券事务部予以协助。公司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重大事项商议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披露或者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

第八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提交《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详见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核准以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以及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 2),书面提示该外部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3)。

公司应将相关外部单位以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证券事务部统一管理,并定期到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为 10年。

第三章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守上述条款,对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四条如违反本制度提供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给予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露时,应该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 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信息接收 单位名称 信息接收 人员姓名 
报送依据 接收人员 证件号码 
报送时间 接收人员 部门职务 
对外报送 信息内容   
经办部门 经办人员 
部门审核 主管领导 审核 
财务总监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附件 2:
保密提示函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以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请不要泄漏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要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所有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者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所有人员,如因保密不当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所有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所有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敬请贵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特此函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3:
保密承诺函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以及保密提示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在此确认,接收或者使用你公司报送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单位任职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
     
     
     
本单位在此郑重声明并且承诺如下:
1、本单位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之前,本单位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所有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者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所有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所有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签收人签字: 签收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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