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名家(300506):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6:01:46 中财网
原标题:*ST名家: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强化公司对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的快速反应的排查与管理,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公司维稳机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媒体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在网络(包括股吧、QQ群、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排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媒体信息的排查与管理
第四条证券事务部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关注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及投资者反映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知悉媒体质疑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应的情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若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应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依法进行信息披露。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按信息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涉及公司的媒体信息做出快速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发问询函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股票停牌,从而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媒体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在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信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披露的澄清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道传闻的媒体及媒体传播的方式与时间、传闻信息内容;
(二)说明公司对报道传闻的起因、报道传闻内容的真实性及相关责任人等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三)在公司无法判断传闻的真实性时,说明无法判断的理由及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公司在进行相关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对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渠道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耐心、细致地答复投资者的疑问,妥善处理各类咨询或投诉,切实防止投资者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敏感信息的排查与管理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分(子)公司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可以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及时将敏感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邮箱等途径由专人回复投资者关切的相关信息,回复的信息必须经过审核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或者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和单位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5%
第十一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进行敏感信息排查,其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在排查过程中,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并对其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应注意收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并保持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敏感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的信息,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在公司未将该敏感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公司经营情况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媒体活动时,应事先就被采访内容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的敏感信息,涉及已公开信息的,应统一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公司应对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敏感信息。

第十七条如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应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释和澄清。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时,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敏感信息。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有关敏感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述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薪、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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