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名家(300506):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十一)公司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二十二)公司回购股份、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第(一)至(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如需在部门之间流转,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若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至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至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事务部,同时应告知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事务部进行登记;若下一环节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证券事务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十条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券事务部应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至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所涉及的所有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整理归档。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上述人员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应防止其出现敏感期内及六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二)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三)筹划决策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的执行,一律并处。 第三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填表说明: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2、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 3、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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