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名家(300506):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部门和员工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的访问、调研等活动,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人员在日常工作和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就有关影响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问题以及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方面的提问。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情况,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八条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工作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九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条证券事务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事务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四条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整个过程,并派两名以上人员按指定路线陪同参观,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有必要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任何人不得在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与调研及采访。 第十七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预先沟通,经公司同意后,由证券事务部接待来访人员。原则上,未经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接待。 第十八条证券事务部在接待前请来访对象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经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时,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当尽量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接待来访登记记录表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记录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交流内容; (三)其他内容。 上述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存档,存档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进行报道。 第二十三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相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贵重礼品。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如属于上述违规泄露情形,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日内应当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露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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