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603766):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6:20:58 中财网
原标题:隆鑫通用: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章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八章 档案管理及培训
第九章 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1.3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1.5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1.6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7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1.8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证监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1.11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2.2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和编制要求等相关规定编制上述文件。

第一节 定期报告
2.2.1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2.2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2.2.3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2.2.4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2.2.5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2.2.6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2.2.7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2.2.8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公司证券事务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为定期报告的主要编制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助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要求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说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节 临时报告
2.3.1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3.2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2.3.3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2.3.4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2.3.5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3.6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3.7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3.8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3.1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证券事务中心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对证券监管部门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关部门须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3.2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3.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3.4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3.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6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3.7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8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9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3.10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3.11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3.12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14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5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3.16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3.17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职责
4.1 为便于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4.2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与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及时与董事会秘书联系。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战略管理中心等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部门,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与董事会秘书联络与沟通。

4.3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说明、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4.4 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地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4.5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4.6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4.7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4.8 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4.9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参加,并负责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4.10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必须于合同签署日之次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电子版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留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5.1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定期报告
1、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
1、各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的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经签字确认后的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4、董事会会议审议,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核签字;
5、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6、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重庆证监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5.2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5.3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6.1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战略管理中心等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部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6.2 董事会秘书应在汇总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向保荐机构报送有关信息汇总表,与保荐机构保持定期沟通。

6.3 董事会秘书应针对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的调查事项进行情况核查,并及时向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6.4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的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提供的上述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保密措施
7.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口头、书面、互联网等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列的重大事件所涉信息。

(三)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认定的内幕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

7.2 公司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八章 档案管理及培训
8.1 公司对外披露的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8.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培训。

第九章 处罚
9.1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9.2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10.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0.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0.4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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