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生物(603739):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6:25:33 中财网
原标题:蔚蓝生物: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39 证券简称:蔚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7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予以取消,现任各位监事的职务自然免除并停止履职,《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不涉及其他实质变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主要修订内容对照如下表:

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的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为附件一所列的 青岛康地恩药业有限公司全部47名股东。公 司整体变更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800 万股,每股面额为1.00元人民币,全部向发 起人发行。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为青岛康地恩 药业有限公司全部47名股东,各发起人的 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 资时间见附件一。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5800万股,每股面额为1.00元人民币,
 全部向发起人发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公司 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 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 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 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 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 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除此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公司或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上述审批权限或者审议程序进 行对外担保,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上述审批权限或者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 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4人(即《公司法》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供 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六十二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 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具的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关联股东回避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 情况及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除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 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 案。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向股东会提 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 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 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 会提出提案。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 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 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向股东会提案。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 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每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应选董事总 数的1/2。第一百条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 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应选董 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七)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 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的除外;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款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 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 
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 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根据 实际需要,可以设名誉董事长1人,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或更换。名誉董事长可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就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产业趋势研判、 重大项目评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名誉 董事长不是董事会成员,不参与公司治理, 不享有董事会董事的相关权利,也不承担董 事相关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 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应为单数 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独 立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为: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合规 管理和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 治理(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及ESG工作的执行与实 施;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和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名誉董事长 1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名誉董事长可列席 董事会会议,并就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产业趋 势研判、重大项目评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 助。名誉董事长不是董事会成员,不参与公司 治理,不享有董事会董事的相关权利,也不承 担董事相关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通过。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除应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 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可以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 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 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 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对外签订重大合同;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 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 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之(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 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 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上实现投资者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 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投资者稳定增 长股利。公司应当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在 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 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 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 现金流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 当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在确保足额现金 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 5、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 行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制订或 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 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 进行监督。
表审核意见; ……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监事会同时应对董 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包括电子邮件);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或者公告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或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 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 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 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 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 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项。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三、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拟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7独立董事制度修订
8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修订
1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定
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制定
1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
14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修订
1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1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17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
18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1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20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修订
2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22对外捐赠制度修订
2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
24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修订
25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制定
26内部审计制度制定
2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上述修订、制定的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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