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股份(002759):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二零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该等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按时提交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根据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具体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①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②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③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中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开工、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⑤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⑦经济合同、契约的订立及执行情况; ⑧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⑨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⑩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6、其他经营管理活动; (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派驻的有关员工: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情况; 3、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一)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二)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1、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五)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七)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人力资源计划以及费用预算,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及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例行审计,即经营管理审计,指对涉及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的所有经济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对象包括本制度第十一条的全部内容。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对象定期进行例行审计,一般为每年三至四次,并可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视工作需要调整。 (二)专项审计,包括: 1、绩效考核审计。公司每年确定下属各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内部审计机构据以对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作为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绩效考核审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要求进行,也可与例行审计同时进行。 2、内部控制评估。是指对公司内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及沟通、监督等进行评价,以协助董事会及经理层及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 3、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经济责任,也作为公司管理人员考核提升的依据之一。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任职人员离任时公司的财务状况、任期内的经营绩效、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是否需经审计,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定。确定需经审计的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时,如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4、审计调查。指对发现的普遍存在的或个别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5、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专门审计查处。 6、其他专项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管理流程审计、会计电算化审计、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等。 7、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其认为必要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1、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临时工作安排,针对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并确定审计组成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2、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被审计对象应当按审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4、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 5、同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 6、审计部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 7、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 8、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9、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10、被审计对象对下发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之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11、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七条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六章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所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如需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处罚,则应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做出内部审计决定,并做到事实清楚,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适当。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说明做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决定是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认真维护财经纪律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自行纠正或提请其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或销毁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或研发、生产、营销政策,侵占、挪用公司资金与财产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4、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6、拒绝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并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依照公司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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