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八条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公司是由深圳市蓝海
华腾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
的股份总数为3,900万股,全部
由各发起人认购。公司全体发起
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 | 第二十条公司是由深圳市蓝海华
腾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股份
总数为3,900万股,全部由各发起
人认购。公司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 |
| |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时间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9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 |
| 第二十一
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
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购买或拟购买本公司
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
通过。 |
| | | |
| 第二十二
条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
条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三十三
条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
条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
程第三十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拒绝查
阅、复制。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四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
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
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 |
| | | |
| | | |
| | | 密协议。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
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
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
定。 |
| 第三十五
条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
| |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 第三十六
条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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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一
条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调整方
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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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
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
条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必须
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其他任
何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方可提供。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议。除必须由股东会批准
的以外,其他任何担保必须经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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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董事会批准方可提供。 |
| 第四十七
条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
并公告。 |
| 第五十四
条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
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披
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
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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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第六十一
条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
| | | |
| |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第六十二
条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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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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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六十四
条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 第七十七
条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
| | | |
|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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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
条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第八十二
条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
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
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
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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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四)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
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
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
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
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
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
交股东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
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
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
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采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
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
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
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所投
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
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
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
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
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
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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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第九十五
条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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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
条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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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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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
条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
|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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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
条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
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条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
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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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职的,
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〇
三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
七条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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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第一百一
十条(七) | 第一百一十条(七)上市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 第一百一十二条(七)上市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
| | 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前两款规定。 | 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
| 第一百一
十九条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
| |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
|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不设监事
会。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 |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
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
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五
十三条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
| |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
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第一百五
十四条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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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
十七条 | 第一百五十七条2、利润分配政
策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或修改
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会制定或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
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
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
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
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
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
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
利。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 第一百六十一条2、利润分配政策
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或修改由
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董
事会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须
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
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
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
提供便利。
3、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制定和审
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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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订或修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
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3、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制定和
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
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
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
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
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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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
十九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六
十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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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
| | |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
十三条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根据信息
披露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择,作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根据信息披
露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中选择至少一家,作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
讯网。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
十一条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
十二条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
| |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
十三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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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
十七条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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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
十九条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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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
十五条 | 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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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本章程的总经理即公司法的
经理。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新增 |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
整)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