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华腾(30048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7:35:48 中财网
原标题:蓝海华腾: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简称“年报”)工作制度包括汇报和沟通制度。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协助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并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四条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在年审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公司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十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独立董事签署。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第六条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就整改方案的进展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年度审计会计师的沟通,并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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