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60071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 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证券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日常管理和披露事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知悉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其他股东;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 进程: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 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 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5.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 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须报告的重大信息: 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 据进行判断。 第八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 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本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规定的人员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内部 重大信息的收集、核实、报送,以及有关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 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关的 应予披露的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 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畅通的内部信息上报渠道,以保证能够及 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指定的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应 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营层、董事会秘书及因工作关系可 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或传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可能发生的相关重大事项情况: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晓或应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及时将信息向 董事会进行汇报,并组织证券部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履行相关程序,按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同时 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负有敦促本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 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公司有关单位对于重大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单位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 进行宣传所采用的稿件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报送董事会 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均应严格 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报告事项而未能及时报告, 或者报告不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及疏漏,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 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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