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恩贝(600572):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10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 引》”)、《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确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管理规 定》《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规定的可暂 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应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 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 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 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 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浙江康恩贝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并将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在表单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 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 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 露。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填写的事项、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 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包括临时报告的主要内 容,或者定期报告中需豁免披露的有关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 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不按照《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形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 合《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以 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 息披露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涉及到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 原制订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一: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本登记表所列人员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就 事项信息披露暂附件三: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本登记表所列人员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就 事项信息披露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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