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恩贝(600572):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8:35:47 中财网
原标题:康恩贝: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
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
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
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
重大影响。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自动离职,经董事会
聘任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
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
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
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
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
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
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离任审计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或参与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
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
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
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
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辞职生效后6个月内或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
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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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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