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2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22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姜毅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胡夏平、王栋,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金祖成,副总裁、财务总监谌明,总裁顾问罗国良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根据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办理完毕注销所回购的全部6,357.9048万股股份手续的情况下,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一)原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伍亿柒仟零叁万柒仟叁佰壹拾玖元。”
三、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章程》对照修订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25—054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修改后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鉴于议案三有关《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同意相应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对照修改内容见附件1。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修改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鉴于议案三有关《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同意相应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对照修改内容见附件2。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修改后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鉴于议案三有关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更好地推动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提升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职质效,同意相应修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修改后的《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同意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原《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修改后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同意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原《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修改后的《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同意修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原《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修改后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修改后的《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同意修改《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原《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修改后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同意修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原《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修改后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同意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原《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修改后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新制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25—055号《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序号 | 制度原条款(2024年8月版) | 修订后条款(2025年10月版) |
| 1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2 |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
| | 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4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
| |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5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上市公司承担。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
司承担。 |
| 6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7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
| |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 8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公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9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法定
住所或者公司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召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法定住
所或者公司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召开股 |
| | 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10 | 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
| | 章。 | 章。 |
| 11 |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12 |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
| 13 |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 14 |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15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由副董事
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由副董事长
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
| |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 16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按有关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17 |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
| |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18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9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 20 | 第三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九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
|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
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21 |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
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有关关联交易,
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方能
进行。董事会应当依照公平、合理、合
法的原则对该等关联交易的交易理由、
交易价格等重要交易内容进行审议后
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
表决权总数;关联股东应主动声明放弃
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股东也有权要求关
联股东放弃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前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是否构成关
联交易做出判断。若经召集人判断,拟
审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当
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
拟审议事项涉及的关联人情况进行披
露。
(二)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
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
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
|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
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回避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并注明申请某关联
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
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
予以审查和决定,并按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独立董事应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 | (三)股东对召集人上述有关关联
交易、关联股东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
向主管部门反映,或请求人民法院就有
关事项进行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
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召开。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
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
产生原因等事项向股东会做出解释和说
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关联股
东以外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进行表决。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和
披露,按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执
行。 |
| 22 |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四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2
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23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
| |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24 |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序号 | 制度原条款(2024年8月版) | 修订后条款(2025年10月版) |
| 1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财务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并审议公司总裁的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与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审议决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
| | 工作报告,检查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
(十六)审议决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十六项“其他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
涉及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和
收购兼并的议案,涉及改变募集资金
使用方向的方案报告,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方案,员工持股计划,当与会计
师事务所发生有争议的会计处理情况
时需向股东大会所作的情况说明报告
等。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上述第十五项“其他重要事项”主
要包括: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涉及对
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和收购兼并
的议案,涉及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
方案报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员
工持股计划,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有
争议的会计处理情况时需向股东会所
作的情况说明报告等。 |
| 2 | 第十条 公司发生担保事项,达
到以下标准的,应由董事会批准:
(一)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
业实施的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或担保企业原存续内部担保余额在1
亿元以上的担保事项;
(二)连续12个月内实施的对合
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担保总额在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的担保事项;
超出(二)所述限额的对外担保,
或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 第十条 公司发生担保事项,达到
以下标准的,应由董事会批准:
(一)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
实施的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
担保企业原存续内部担保余额在1亿元
以上的担保事项;
(二)连续12个月内实施的对合
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担保总额在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的担保事项;
超出(二)所述限额的对外担保,
或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
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出决议。 |
| 3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
|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三)监事会或者党委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党委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七)总裁提议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4 |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二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5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
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
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
| 6 |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
|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
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
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
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可以采取电子通信等通讯表决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以表决票传真件、扫描
件作为决议依据。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
| 7 |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
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
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
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
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
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
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
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
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
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 |
| 8 | 第二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
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
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第二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
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
的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