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30044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05:41 中财网
原标题:汉邦高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或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任组长。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投资评审小组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述事项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资料,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融资部进行初审,出具立项意见;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融资部;
(四)由投融资部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由董事会秘书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须对表决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投融资部有关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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