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运电路(603920):世运电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21:00 中财网
原标题:世运电路:世运电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制度,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条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本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期,不跨界任职。

第七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八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九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名董事候选人;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当选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四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多于”“少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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