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药业(600488):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31:29 中财网
原标题:津药药业: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
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
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
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
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
务,提供虚假、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
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
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当
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
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
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并
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的相关
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
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
究财务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公司各中心、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
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
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分管高级管
理人员、各参控股公司、各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
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
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相关规定,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
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形式。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

第十五条 年报重大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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