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药业(600488):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 传递、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中心,及其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义务人应当将相关信息向公司主 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中心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 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 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对上 报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 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 重大风险、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八条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的事项; (二)子公司/中心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 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九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及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 仍属于重大交易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 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涉及对外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前述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 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 告。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应及时 报告: (一)单笔或连续12个月累计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 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相关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三)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 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 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 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 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二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六)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二十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二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20%;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各中心、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相应规定, 在发生重大事项时,由各中心、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及时、完 整地上报公司相应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报告义务人向公司 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 知悉的重大事项并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董事会 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提 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 配合。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电子 邮件等方式向相关主体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准备与重大事 项有关的书面文件。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 人员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 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 汇报,如需要,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 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 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视情 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 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 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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