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药业(600488):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31:36 中财网
原标题:津药药业: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津药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
露及时、公平,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
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的要求
进行报送。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
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
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
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
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
说明。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
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
求,披露环境信息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
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
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
事项。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
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其中财务信息应当送达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审阅;
(三)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六)法定代表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
章;
(七)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披露。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涉及财务信息的还需财务负责人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
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
司有权机构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各子公司负责人应
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其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
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
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
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
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
露文件初稿,并根据需要提交至相关部门对披露内容进行核
查,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整体审核;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三)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
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
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
施。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
织完成。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负责公
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各子公司的负
责人是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各中心、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
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经营
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
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
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
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
各中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组织
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协助
董事会秘书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
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
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
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公司委派或推荐
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等人员,应按照本制
度要求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
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
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
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六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
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
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披露,注意保密”字样,
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各子公司按公开信
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
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各子公司发生本制
度项下规定的应报告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
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
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相关责
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其
他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
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
主动地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
案管理,方便查询,该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
物存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
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
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
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
突,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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