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药业(600488):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31:37 中财网
原标题:津药药业: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障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
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
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执行如
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各
子公司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格式
详见附件一),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
原因、依据及期限等,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经各部门、各
中心、各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
事项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法定及监管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
相关材料报请董事长审批;
(三)申请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暂缓或
豁免披露。相关知情人应签署保密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
二)。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
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
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
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
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
订时亦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保密承诺书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 豁免披 露事项事项?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 
 方式?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文件类型?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信息类型?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
   
 知情人名单 
 是否签署承诺 保密?是 ?否
 相关信息是否 已通过其他方 式公开?是 ?否
 暂缓或豁免的 原因和依据 
 披露可能产生 的影响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 意见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年 月 日 
附件二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暂缓披露信息(简要描述信息内容)/?豁免
披露信息(简要描述信息内容)的知情人,现作出声明和承
诺如下:
本人明确知晓并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制度关于
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
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人将对相关信息严
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本人不会利用相关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会
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
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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