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药药业(600488):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9:31:39 中财网
原标题:津药药业: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
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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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
因。

(一)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起
生效。

(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
时生效。

但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公司应在收到辞任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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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 3个月内完成新
任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
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个月的,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个月内完成新
任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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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
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在职
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会议罢免之日解任生
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
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解聘财务负责人,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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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
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
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
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
品等的移交。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
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
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
权费用等。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申请
复核。

第十一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
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
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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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
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不得拒绝提供必
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离任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
信息等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禁
止约定的,离职后应当遵守相关约定。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
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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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
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
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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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冲突,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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