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68853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指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 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 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 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 (四)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 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 )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二条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应当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组织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 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公司股票应当自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 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未在2个月内依规改正的,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 2 司股票复牌。未在 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五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 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六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要求披 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 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 因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 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 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 因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 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五)项的情形; (三) 因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 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 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审计及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 )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 )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十三条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1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七条: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 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 券);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 )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 )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节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 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 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 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 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 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 ) 四 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 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 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 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 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 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 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 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 ) 五 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六) 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 险等;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 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 ) 二 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 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 代等情形; ( ) 四 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 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 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 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 ) 二 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 价格下降等; (三) 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 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 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五) 其他重大风险。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五十六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 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二) 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 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 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 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 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 用; (六)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 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十七条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一)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五十八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 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 ) 六 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 (八)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 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九)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 ) 十一 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 ) 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四)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 ) 十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节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六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六十一条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 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 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 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六十二条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 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 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 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 第六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 息: (一) 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 的比例; (二) 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 )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 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 情形; (四)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 ) 五 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 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 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 )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五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六十六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六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5% 一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 市值1%以上; (二)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 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六十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 )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 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 司解聘; ( ) 六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 5% 八 持股 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十一)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三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七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由董事会秘书分 管。 第八十一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 会秘书。 第八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六条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一) 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负责核对重 大事项相关信息资料,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 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由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五)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十七条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八条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四) 经内部审批程序核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 送和披露手续; (五) 将披露文稿和相关审批文件存档备查。 第八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九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十二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并对相关信息的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九十五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九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九十七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一百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一百〇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改、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对责任人追究与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 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七)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相关人员具有本制度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采取以下形式追究责任: ( ) 一 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 (二) 通报批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相关人员具有本制度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从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 四 其他经年报编制领导小组或董事会认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从重处罚的形式包括: ( ) 一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二) 赔偿损失; (三) 解除劳动合同; (四)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 其他形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其他经年报编制领导小组或董事会认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 予处理的。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年报编制设立年报编制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或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年报编制领导小组负责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工作,根据重大责任涉及内容,指定相关部门收集、汇总造成年报重大差错的相关资料,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年报编制领导小组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时,应以修订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除本制度中特别说明外,都含本数;“低于”、“超过”,除本制度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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