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新材(920015):浙商证券关于锦华新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锦华新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 9月 16日,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锦华新材”)发行普通股 32,666,667股,发行方式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发行价格为 18.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92,900,006.0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49,145,980.52元,到账时间为 2025年 9月 18日。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取得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83,480,976.41元,到账时间为2025年 10月 27日。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情况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公司 IPO存在超募资金,由于尚未确定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因此存在暂时闲置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产品具体情况 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且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3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拟投资的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 12个月,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投资决策及实施方式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3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投资风险与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风险较低,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相关投资者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拟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投资相关产品,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2)公司将及时跟踪、分析相关理财产品的投向、投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是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且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的,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锦华新材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锦华新材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锦华新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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