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昊医药(920017):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0:01:48 中财网
原标题:星昊医药: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92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5-152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9 月 27 日,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同意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何晓云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 2023年 9月 29日至 2023年 10月 09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全体员工均对提名的于正芳等 88人为公司核心员工无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10月 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109)。公司于 2023年 9月 29日至 2023年 10月 09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1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10月 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110)。

3、2023年 10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 10月 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113)。

4、2023年 10月 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同意上述议案。

5、2024年 4月 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对 1名激励对象已经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注销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 8月 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同意上述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7、2024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同意上述议案。

8、2025年 7月 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9、2025年 10月 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同意上述议案。

10、2025年 10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同意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对《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年 10月 23日,故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5年 10月 22日届满。

2.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序 号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 解除限 核 业绩考核目标 售期 年 度 首次授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予部分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2023 第一个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2 年 解除限 )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首次授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予部分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2024 第二个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2 年 解除限 )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首次授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予部分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2025 第三个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2 年 解除限 )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2024年审计 报告》(德皓审字[2025]00 001087号): (1)公司2022年营业 收入为607,374,425.39元,2 024年营业收入为648,042,1 34.12元,增长率为6.70%, 低于考核目标增长率25%; (2)公司2022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 9,091,074.90元,公司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92,390,810.67元,剔 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96,897,022.83元,增 长率为97.38%,不低于考 核目标增长率50%。 综上,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 售期考 核 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 予部分 第一个 解除限 售期2023 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2 )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首次授 予部分 第二个 解除限 售期2024 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2 )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首次授 予部分 第三个 解除限 售期2025 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2 )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 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3 年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 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 度。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年度结果划分为A、B、C、D四档, 分别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区间,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年度考 A B C D 核结果 [95,100] [85,95) [75,85) [0,75) 考核评分区 间 100% 80% 60% 0% 个人层面年 度考核系数 以上为个人考核结果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额度比例, 不可解除限售的额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49名激励对象考核结 果为A,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 4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B,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的80%限制性 股票; 3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C,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    
  个人年度考 核结果ABCD
  考核评分区 间[95,100][85,95)[75,85)[0,75)
  个人层面年 度考核系数100%80%60%0%
       

  计划解除限售的60%限制性 股票; 3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为 D,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不能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0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有 3名激励对象考核为B,其持有的已获授不能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120由公司回购注销;有 4名激励对象考核为C,其持有的已获授不能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400由公司回购注销;有 31名激励对象考核为D,其持有的已获授不能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3,400由公司回购注销。

因公司实施了 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红派息、2023年度权益分红派息、2024年度权益分红派息,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对 3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28,9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6.39元/股。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3年 10月 23日,故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等待期已于 2025年 10月 22日届满。

2.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序 号行权条件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 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 满足行权条件。  
2(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本次拟行权的激励对象 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行权 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考核 业绩考核目标 年度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首次授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予部分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年 第一个 2)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行权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首次授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2024 予部分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二个 年 2)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行权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首次授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2025 予部分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 第三个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2024年审计报告》 (德皓审字[2025]00001087 号): (1)公司2022年营业收 入为607,374,425.39元,2024 年营业收入为648,042,134.12 元,增长率为6.70%,低于考 核目标增长率25%; (2)公司2022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9,091,0 74.90元,公司2024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2,390,8 10.67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  
  行权期考核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 予部分 第一个 行权期2023 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2)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首次授 予部分 第二个 行权期2024 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2)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首次授 予部分 第三个2025 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行权期 2)以 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96,897,022.83 元,增长率为97.38%,不低 于考核目标增长率50%。 综上,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 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3年股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 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层 面年度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个人 考核年度结果划分为A、B、C、D四档,分别对照相应的考核 评分区间,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 励对象可行权的比例: 个人年度考核 A B C D 结果 [95,100] [85,95) [75,85) [0,75) 考核评分区间 个人层面年度 100% 80% 60% 0% 考核系数 以上为个人考核结果等级对应的可行权额度比例,不可行 权的额度予以取消,并由公司注销。38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A,满足行权条件,可按照 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其 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全部股 票期权; 2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B ,满足部分行权条件,可按 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 其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80% 股票期权; 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C ,满足部分行权条件,可按 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 其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60% 股票期权; 25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D,不满足行权条件,按照 本激励计划规定不能行权其 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全部股 票期权。    
  个人年度考核 结果ABCD
  考核评分区间[95,100][85,95)[75,85)[0,75)
  个人层面年度 考核系数100%80%60%0%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对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安排
有 2名激励对象考核为B,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0,800份由公司注销;有 3名激励对象考核为C,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4,800份由公司注销;有 25 名激励对象考核为D,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087,500份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次共计注销股票期权 1,133,100份。

激励对象必须在对应行权期内行权。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当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
因公司实施 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00元/股调整为 6.80 元/股,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3.00 元/份调整为12.80 元 /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因公司实施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6.80元/股调整为6.55元/股,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2.80元/份调整为 12.55元/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因公司实施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6.55元/股调整为6.39元/股,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2.55元/份调整为 12.39元/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 10月 23日
2、授予价格(调整后):6.39元/股
3、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人数:56人
4、本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242,280股
5、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 性股票数 量(股)解除限售 数量(股)可解除限 售数量占 获授总数 的比例可解除限售数 量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殷岚董事长10,0003,00030%0.0024%
于继忠董事、总经理10,0003,00030%0.0024%
温茜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10,0003,00030%0.0024%
张明副总经理15,0004,50030%0.0036%
吴浩财务总监15,0004,50030%0.0036%

    0.0144%
二、核心人员    
51 名核心员工776,000224,28029%0.1795%
合计836,000242,280/0.1939%

(二)股票期权行权具体情况
1、期权简称及代码:星昊JLC1、850082
2、授权日:2023年 10月 23日
3、行权价格(调整后):12.39元/份
4、可行权人数:43人
5、可行权对象类型:公司董事、高管、核心员工
6、可行权数量:1,671,900份
7、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8、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9、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明细表

姓名职务授予数量 (份)可行权数 量(份)可行权数 量占获授 数量比例可行权数量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殷岚董事长1,000,000300,00030%0.2401%
于继忠董事、总经理1,000,000300,00030%0.2401%
温茜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1,000,000300,00030%0.2401%
张明副总经理、300,00090,00030%0.0720%
吴浩财务总监400,000120,00030%0.0960%
小计3,700,0001,110,000/0.8883% 
二、核心员工     
38名核心员工2,025,000561,90028%0.4497% 
合计5,725,0001,671,900/1.3379%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缴款安排
(一)缴款时间: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集中行权,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可缴款时间由董事会另行择机后通知激励对象,待激励对象完成出资缴款后,由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相关(二)收款账户及要求收款账户及具体金额以公司内部通知为准。

(三)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温茜
2、电话:010-67881088
3、传真:010-67877439
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5、联系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 18号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相关核查意见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要求。

2、经核查,87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49名考核为A、4名考核为B、3名考核为C、31名考核为D;68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38名考核为A、2名考核为B、3名考核为C、25名考核为D。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均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及相关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二)法律意见书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除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已取得其他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等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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