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能(920985):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5-083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7《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监督职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对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均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委员可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设审计委主任(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有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审计委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审核公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八)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会议; (二)审定、签署审计委的提案; (三)检查审计委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审计委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的提案由审计委主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为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审计委有权获得必须的工作资料与信息: (一)公司月、季、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审计与外部(独立)审计工作报告; (三)了解审计师与管理层商讨的事项及重大的未经调整的审计差异分析; (四)经理层、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审计师、董事会秘书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对向审计委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审计委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由审计委主任主持,审计委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有紧急事项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召开审计委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七条 审计委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须回避的人员,在会议表决时应予以回避。 审计委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会议应当作出决议,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可采取表决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审计委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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