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能(92098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0:10:42 中财网
原标题:海泰新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5-085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9《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买卖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的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期限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第(一)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拟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形式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指定网站申报并披露。

第十七条 前述计划和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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