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能(920985):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0:10:45 中财网
原标题:海泰新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5-066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5《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原则
第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九条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十条 公司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第九条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第四章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28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