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00006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股份转让及限制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持股信息申报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四章信息披露及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由深交所在其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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