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德股份(301163):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作用,以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计委员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七条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如果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获知的与公司年度审计相关的重要信息在对外正式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审计委员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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