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本次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
| |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岛市行政审
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方式设立;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225990216913。 |
| 第六条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2023年5月30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15万股,于
2023年7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2023年5月30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3,715万股,于2023年7月
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青岛盘古智能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Qingdao
PaguldIntelligentManufacturing
Co.,Ltd.。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为青
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
QingdaoPaguld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Co.,Ltd.。 |
| 第四条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
区科海路77号,邮编266111。 | 第五条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
区科海路77号,邮政编码:266111。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
|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8,135,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50,447,80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50,447,805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50,447,80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50,447,805股,无其他类别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的,应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同时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三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
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
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
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含优先股)发生变
动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 第三十三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
|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
|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
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
| |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三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前
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
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
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及
销售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
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
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
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
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
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
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 |
| |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
资产的,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除应
当参照前款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
| 第四十六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提供对外
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公
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议
程序对外担保的,在董事会上对对外担保投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
| 同意票的董事,应对对外担保造成公司的损
失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的情形,公司将根据遭受的经济损失
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
人相应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
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对外披露。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
前款第(三)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 | 第四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本条前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
| |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二)前款关联交易应提供由证券从业
资格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五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
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第五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
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
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 第五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五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第
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
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
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
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
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
|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
一款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
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五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应当
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
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
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 第五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第六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第六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六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七十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七十三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原
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授权
委托书原件、自然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
(如有)等持股证明。
单位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股东营业执照
复印件(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原件(单位盖章)、股票账户卡
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单
位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单
位盖章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单
位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与股票账户
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
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
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
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
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盖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盖章与法定代表人签
字)。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七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七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
|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八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第八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八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
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及深 |
| |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
| |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
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
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
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权利。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
|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
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
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
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
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
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
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
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出席股东会并就关联
交易的公平性、合法性及原因进行说明,但
不得参与表决;股东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
投票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
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
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
| 第九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第九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应
当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 第八十九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
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
面方式提名拟换届或增补的非独立董事、非
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非职工
代表出任的董事人数;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
面方式提名拟换届或增补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
立董事人数,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
|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三)董事候选人提案中应包含本章程
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
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二)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
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选举独立
董事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拟选独立
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
票数等于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
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
人,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
投0票;
(四)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
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
(五)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
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当选董
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如当选董事
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
得票不足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未
达当选票数的,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且不能同
时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 |
| | 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一百〇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
任。 |
| 第一百〇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
|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期间;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
的建议。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三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应当保证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办妥移交手续后12个
月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后,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
直至公司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
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
行。 |
| 新增 |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
| |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
人,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
|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
| 取其绝对值计算。 | 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及
销售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涉及数额达到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三十七条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
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上述交易涉及数额达到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五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话通知;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前。对于紧急事件,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
限制,但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
录中记载。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电
子邮件、传真或者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董事会尽
快作出决议的,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通知方
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 |
| |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
|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网络、通讯等其他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未
现场参与的董事,应及时对董事会决议文件
补充签字。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其他方式
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结合通讯形式召
开。
董事会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
|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
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而免除。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
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
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
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
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
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
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二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公司面临被收购情况时,公司董
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设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战
略委员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各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
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均为三名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独立
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委
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
三名董事组成,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
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
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
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
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
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方案;
(七)监督、指导公司的安全风险管理
工作;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
三名董事组成,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
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
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进行聘任或者解聘,协助总经理
履行有关职责,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
管相应的部门或者工作。 |
| 第一百七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七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七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八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
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兼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八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
| 担赔偿责任。 |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青岛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青岛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青岛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如下: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
策如下: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
|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
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
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根据本章程规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
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后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在公
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
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
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
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有权部门
有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
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
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监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
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
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根据本章程规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表决通过。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
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在公
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
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
公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
分配方案审议并作出决议。
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
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有权部门
有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
计划,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意见,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审议公司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
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同时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董事同意,方
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等
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等
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
真或者电话等方式进行。 |
|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送出的,发送成功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送出的,发送成功当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话送出的,接通当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
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网站。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
| |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
|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 第二百四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二百四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市值,是指交易前公司10个交
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备案的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所称的交易包括以
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中“交易”“关
联交易”“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关联参股公司”的定义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
行。 |
|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
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前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 |
| 第二百四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五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
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
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者
本章程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
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
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删除 |
| 第二十八条回购股份期间,公司不得
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 删除 |
|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 删除 |
| 第七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
司董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
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
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
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
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本章程规定
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
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 删除 |
|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
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
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
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
载明。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
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
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 删除 |
| 日内完成补选。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二条除非法律和本章程另
有规定,本章程中董事会第一节关于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
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
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
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
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的自然
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财务、税收、法 | 删除 |
| 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履
行职责。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规
定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合格证书。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删除 |
| 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和本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
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
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通讯方式
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
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
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
者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
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
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
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
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
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
理的职权。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 删除 |
| 议。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 删除 |
|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表决,监事会
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第二百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
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 删除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
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 删除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的年度报告应当在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
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
到本章中所提及的年度报告。 | 删除 |
|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等
进行。 | 删除 |
| 第二百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于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
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
自动失效。 | 删除 |
除上述修订对照表中的修订内容外,公司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并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及部分文字表述、标点符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和修改,不构成实质性修订,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