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山(600332):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1:16:09 中财网
原标题:白云山: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暂缓或者豁免的披露不得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监管规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十二条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
责人应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连同项目资料、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室。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董事长。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
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以及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及人员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 件二)?是 ?否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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