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60090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 3月 1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2024年 4月 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 修订,2025年 10月 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1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 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2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应当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 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六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3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 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4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本办法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5 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 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 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 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 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6 10年。 第三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涉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 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 第十五条经常从事涉及内幕信息工作的部门或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 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 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 拷贝。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认真学习信息披露及内 幕信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合规意 识。 公司应当通过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发 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7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 事会负责解释。 8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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