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60090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 ( 年 月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12 18 2014年2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 年 7月 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 年 月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10 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履行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包括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 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董事会批准,主要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主任委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对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 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2 人时,在公司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使得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2人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 (六)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议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 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 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 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就其年度履职情 况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的履行职责的情 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须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 持,指定稽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等日常工作。 公司管理层应全面支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必要信息。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 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于会议召开至少2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当有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一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 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与表决,授权 托,但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与表决。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名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 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稽核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 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 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 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10年。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与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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