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60090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1:46:01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
(2017年 3月 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2022年 12月 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一
次修订,2025年 10月 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
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交易限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如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下一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
应同时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
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但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交易操作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
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
不得减持的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

第十六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如公司发生高送转、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办法第十五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
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
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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