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化(600096):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职工董事、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工作变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因辞职、工作 变动等原因离职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 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以在非职工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公司工会 规定方式决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 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 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以及离任之后的12 个月内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 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 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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