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天成(60041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 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实施有关信息披露内部报告 程序并予以对外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为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刊。公司还应在公司的网站 (http://www.teamsun.com.cn)上披露上述信息,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正式公告。在非交易时段,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对该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 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 “重大事项”):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 件或期限)时; 3、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 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 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 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1、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 第二十六条所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上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进 行公告。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 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 交公告。 上交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 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13)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 行账户被冻结;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重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2)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23)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27)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应披露的交易 1、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上述交易是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须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在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后报送上交所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诉讼和仲裁 (1)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比较大影响,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3)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应予以披露。已经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 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 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2、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其中公司章程发生 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等程序 1、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送交董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定期报告由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等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公司规定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 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2、上述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该 问题的回答涉及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 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3、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因误解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 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 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五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等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 上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按上交所相关规定提 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由公司自行审 核、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 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 范围的,由上交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形式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 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发布: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可以直接 将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披露。信息披露 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发布信息应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对信息披露 负有直接责任; 2、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任何未 经公开的重大信息; 3、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任何其他人未 经董事会许可,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4、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 等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1、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并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及时、 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遇其知悉的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 或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 5、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及 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 关信息的披露,并负责其所在公司或部门的信息保密工作;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 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则要求 应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协助完成相关信息 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尽勤勉义务,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工作,其具体负责部门为公司证券部,负责未公开信息和披露信息的建档、归档及保管。 第六章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制度第二十四至二十九条所列重大事件皆属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7、保荐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所报送 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地要求 进行编制。 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 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 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 负责上述事项的办理。 第九章其他对外提供信息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审批管理机构为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包括股东、政府部门、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 息。 第五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或业务需要对外提供信息的,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涉及下述内容的信息需经董事会批准。 1、与公司上市有关的信息; 2、公司重大合同和诉讼信息; 3、公司重大财务信息; 4、公司重大市场信息,包括销售市场和购销市场信息; 5、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对外提供信息一事一批,相关部门及人员填写临时信息披露审批单,载明信息内容、用途、报送单位等内容,报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审批。 第五十九条 对于媒体采访类的信息披露,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访前,向董事会报告,报告采访的内容、准备回答的内容等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有关部门或个人以电话方式询问公司情况的,受话单位和个人应视情况判断是否将其介绍到证券部回答,对于本制度规定的 需要对外披露的公司重要信息不得擅自回答。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可根据对外报送信息的性质,决定是否与接受信息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在接到信息披露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批的,董事会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章内部信息传递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提供信息的部门自行办理签收手续。接受信息的部门不得将信息再次向其他部门传递。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 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 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 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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